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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行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宝鸡市金色航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坤玺盛(厦门)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宝鸡市金色航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坤玺盛(厦门)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行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色航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文化南路4号北楼,组织机构代码75883711-1。法定代表人姚菊,总经理。被执行人坤玺盛(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北路6号102室,组织机构代码05839726-6。法定代表人郑永辉,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58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坤玺盛(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815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伟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陆文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