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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前商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无锡锡山特种风机有限公司与上海南洋电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锡山特种风机有限公司,上海南洋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前商初字第00332号原告无锡锡山特种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街道新开河村。法定代表人叶锡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伟(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南洋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惠中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方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锡山特种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南洋电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锡山特种风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锡山特种风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锡山特种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7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780元,由原告无锡锡山特种风机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钱 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逸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