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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郑民初字第02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代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02059号原告代某,农民。被告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代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判员  孙敬二0一五年-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