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黄莉淋与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莉淋;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黄莉淋。被执行人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自建。原告黄莉淋与被告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浦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浦劳仲案字(2014)第74-8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处置,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2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审 判 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