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中刑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郭志强抢劫罪,郭志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刑执字第552号罪犯郭志强,原。2010年10月29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德城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盗窃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7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报请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报称,罪犯郭志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统计表、认罪悔过书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的完成了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属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志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本海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人民陪审员 唐荣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