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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江海丰与游卫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江海丰,游卫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江海丰。被执行人:游卫忠。申请执行人江海丰与被执行人游卫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4)衢开商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3日,江海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游卫忠欠有大量债务,现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至2015年1月1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6680元,欠缴本案受理费108.50元、执行费150.20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余忠林审 判 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