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郭光海与江跃、英保湖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光海,江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508号原告郭光海。委托代理人周学珍,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跃。委托代理人何建平,襄阳市襄州区鹿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保湖北公司)。负责人唐凤平,英保湖北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军、陈建友,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光海与被告江跃、英保湖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光海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光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郭光海负担。审判员 李宏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