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张金民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金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吴建康。被告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黄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印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