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邮商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扬州市山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华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山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安徽华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商初字第00321号原告扬州市山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学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开发区梧桐路79号。法定代表人陈太锁,董事长。原告扬州市山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华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山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华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270元,合计7675元,由原告扬州市山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