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二(商)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与唐辰等信用卡纠纷、抵押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二(商)初字第8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周紫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炜栋,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钱骏超,该公司职员。被告唐辰,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国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胡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诉被告唐辰、被告上海国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被告已将原告款项全部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