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中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运城经济开发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山西省运城华杰物贸有限公司、运城市同利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经济开发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运城华杰物贸有限公司,运城市同利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运城经济开发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华杰物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运城市同利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运城仲裁委员会(2014)运仲裁字第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经济开发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24423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常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