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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刑一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田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威刑一终字第62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曾用名田新,无业。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于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威海市看守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14)威环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田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田某自愿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某撤回上诉。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王华胜代理审判员  刘净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金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