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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商初字第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祖里布哈尔_麦麦提与程文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里布哈尔•麦麦提,程文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商初字第4941号原告:祖里布哈尔•麦麦提。委托代理人:戴加章。被告:程文青。委托代理人:张晖。本院在审理原告祖里布哈尔•麦麦提与被告程文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祖里布哈尔•麦麦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祖里布哈尔•麦麦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祖里布哈尔•麦麦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00元,由原告祖里布哈尔•麦麦提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蔡胡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