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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执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陈德水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水,人王少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737号申请执行人:陈德水,男,1958年3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凤阳县公安局民警,住安徽省××××府北街。被执行人:人王少学(绰号老僵拐子),男,1959年4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大王府村××村民组××号。申请执行人陈德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少学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刑初字第00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少学应履行的民事赔偿义务。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少学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刑初字第00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的第二项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乃军审判员  胡之水审判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克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