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民初字第2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新刚诉张守民、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刚,张守民,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初字第2285号原告赵新刚,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清亮,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韶华,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守民,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莉,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刚诉被告张守民、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张守民、李莉名下的银行存款467751.5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李小红将其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南路182号6号楼4单元66号的房屋一套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守民、李莉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67751.5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小红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南路182号6号楼4单元66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璐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