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龙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郑州新思为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诉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新思为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郑州新思为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风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尤艳艳,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海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卫国,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新思为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新思为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新思为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新思为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郑州新思为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光仁人民陪审员 :李艳红人民陪审员 :刘棕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焦志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