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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春艳与王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艳,王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张春艳,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王春霞,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艳诉被告王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润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