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春艳与王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艳,王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张春艳,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王春霞,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艳诉被告王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润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