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原告柯星与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星,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2821号原告柯星,男,1985年1月18日生,汉族。被告王飞,男,1982年3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星与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星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柯星负担。审 判 长 潘玉君人民陪审员 闵 伟人民陪审员 王有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书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