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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初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原告柯星与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星,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2821号原告柯星,男,1985年1月18日生,汉族。被告王飞,男,1982年3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星与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星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柯星负担。审 判 长  潘玉君人民陪审员  闵 伟人民陪审员  王有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书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