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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春旺商贸有限公司与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春旺商贸有限公司,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贺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重字第3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春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美大路(西外环京东汽贸城内)。法定代表人:李佳,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青年东路53号。法定代表人:陈忠,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董贺岩,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唐山市路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春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董贺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春旺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春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吴佳宁的银行存款500000元。三、查封担保人郭兵、李明珠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裕华道117号商品房一套。四、查封担保人张志忠、马婧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祥润家园304楼3门402号房屋一套。五、查封担保人刘淑霞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12-01-6-101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陆左刚审判员  许玉山审判员  梁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