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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大庆市盛兴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盛兴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53号申请人大庆市盛兴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790700元、案件受理费20307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庆房支行账号为23001663751050000675的存款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帐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徐昭贵代理审判员  韩庆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