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齐新峰与孙继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新峰,孙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齐新峰,男,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孙继东,男,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新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继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已过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焦民字第1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明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