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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足法民初字第02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分公司与杨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分公司,杨波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2494-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91606-8,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第五层。负责人邹进。委托代理人卿凌云,女,1982年5月6日出生,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杨波,男,199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分公司与杨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分公司于201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并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向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汶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