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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民一初字第03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李光志与吴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志,吴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民一初字第03193号原告:李光志。被告:吴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志与被告吴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志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李光志负担。审判长  丁克武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维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