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民一初字第03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李光志与吴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志,吴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民一初字第03193号原告:李光志。被告:吴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志与被告吴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志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李光志负担。审判长 丁克武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维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