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陈兴霞诉鲁克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霞,鲁克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56号原告陈兴霞,女,汉族,1962年6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高速公路收费站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5222301962********。被告鲁克锯,男,约58岁,住遵义县司法局家属院。原告陈兴霞诉被告鲁克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兴霞以被告鲁克锯已病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兴霞以被告鲁克锯已病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兴霞承担。审判员 汪明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新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