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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陈兴霞诉鲁克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霞,鲁克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56号原告陈兴霞,女,汉族,1962年6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高速公路收费站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5222301962********。被告鲁克锯,男,约58岁,住遵义县司法局家属院。原告陈兴霞诉被告鲁克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兴霞以被告鲁克锯已病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兴霞以被告鲁克锯已病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兴霞承担。审判员  汪明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新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