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泉民初字第3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成都众和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祖云鹏、彭彩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众和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祖云鹏,彭彩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泉民初字第3434号原告:成都众和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理人:苏桂芳。委托代理人:黄兴国,北京市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杨宣斌,北京市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被告:祖云鹏。被告:彭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众和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祖云鹏、彭彩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众和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众和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众和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