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吴根煌与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根煌,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陈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058号原告:吴根煌,男,1963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许照发,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区。法定代表人:杨宝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火车站站前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金陈兵,男,1983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根煌诉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陈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根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速半收取25元,由吴根煌负担。审判员 黄 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志伟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