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贵同与深圳市科发机电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贵同,深圳市科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郑贵同,男。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家勇。申请执行人郑贵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华劳人仲观2014第1680号仲裁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发机电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发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864.63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政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振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