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孙福忠与威海正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忠,威海正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文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孙福忠,男,1960年2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正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桂树,经理。申请执行人孙福忠与被执行人威海正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5289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7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丛山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