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威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郑行初字第35号原告郭威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之规定,本案可以移交基层法院审理,且为了避免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不必要的怀疑���本案移交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