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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潭行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冯铁如诉被告湘潭县杨嘉桥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张立强、黄耀辉山林权属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铁如,湘潭县杨嘉桥镇人民政府,张立强,黄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潭行初字第75号原告冯铁如,男,汉族。被告湘潭县杨嘉桥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冬高,系该镇镇长。第三人张立强,男,汉族。第三人黄耀辉,男,汉族。本院2014年12月17日受理原告冯铁如诉被告湘潭县杨嘉桥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张立强、黄耀辉山林权属行政决定一案,被告湘潭县杨嘉桥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关于撤销《杨嘉桥镇人民政府官员金桥村冯铁如与张立强、黄耀辉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书》的决定,原告冯铁如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铁如在本案裁判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铁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刘兆云审 判 员  唐荷兰人民陪审员  唐起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妙附引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