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与郭成平、穆怀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郭成平,穆怀星,天津市亚星散热器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118-1号原告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商业文化中心区海岸大厦西座2701。法定代表人于国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月,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悦,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成平,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亚星散热器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高振雄,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军红,女,天津市亚星散热器有限公司经理。被告穆怀星,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高振雄,天津嘉德���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军红,女,天津市亚星散热器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天津市亚星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工业园区鑫港三号路9号。法定代表人郭成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振雄,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军红,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成平、穆怀星、天津市亚星散热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84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4924.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振英代理审判员 梁 辉人民陪审员 周义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嘉翎速 录 员 贾玉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