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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008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西安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路易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路易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826-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安堂,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路易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德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路易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6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路易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及司法公开告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在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无被执行人名下土地登记信息;���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在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要求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其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遂决定对其住所地采取搜查措施,因无被执行人下落,暂无法实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8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