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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朱迪女与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迪,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12号原告:朱迪女。被告: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草塔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侯建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迪女与被告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迪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朱迪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迪女撤回对被告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应收诉讼费用3244元,依法减半收取1622元,由原告朱迪女负担。审判员  杨燕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国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