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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董建民与王卫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建民,王卫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终字第1号原告董建民。委托代理人王慧娟,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强,成年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速裁程序。到庭情况:原告董建民的委托代理人王慧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卫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查明案件事实:2014年1月25日被告王卫强在原告董建民处购买了6250元的鸭饲料,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至今尚未偿还该笔饲料款。裁判结果:被告王卫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董建民饲料款6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承担:由被告王卫强负担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宋丹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同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