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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台商终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朱美丽与周明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美丽,周明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浙台商终字第8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美丽。委托代理人:王滨,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明来。委托代理人:蒋武君,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美丽为与被上诉人周明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4)台仙商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美丽的委托代理人王滨、被上诉人周明来及委托代理人蒋武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原、被告于2009年2月相识,同年8、9月正式建立恋人关系并同居生活。2012年4月,双方分手。2012年7月24日,被告周明来为挽回原告朱美丽的芳心,双方能缔结姻缘,与原告朱美丽共同在辽宁卫视《复合天使》栏目做了一期《房子、车子留不住爱情》节目,但仍未达到和好之目的。在该节目中,被告周明来承认用了原告朱美丽20万元信用卡。2013年1月,原告朱美丽与他人登记结婚。原告朱美丽于2014年8月11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周明来曾是恋人关系。2012年3月22日,被告周明来用其农行卡跨行消费198000元,2012年3月27日,被告周明来又用其农行卡跨行取现2000元,共计消费200000元。2012年7月24日,双方为解决感情问题,在辽宁电视台《复合天使》栏目做了一期《房子、车子留不住爱情》节目,在该节目中,主持人多次提及200000元债务如何处理,被告周明来明确表述应予归还。请求判令:被告周明来归还200000元,并给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被告周明来在原审中答辩称:被告与原告原系恋人关系,且双方同居生活,并拍摄了婚纱照。其未向原告借过200000元,双方更没有借贷合意。其虽然在辽宁卫视节目中有过还款表述,但是属于为了挽回与原告的爱情,从而使两人复合而作的虚假陈述。原告主张的消费款200000元,没有直接证据证实是由其行为。因此,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款项发生在原、被告非法同居期间,根据其双方在辽宁卫视《房子、车子留不住爱情》节目中的表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该债务属其他法律关系引起,不宜按民间借贷纠纷审理。经法院释明,原告朱美丽未能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仍坚持民间借贷的诉讼主张,故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原告朱美丽可按其他法律关系另行起诉。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朱美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朱美丽负担。上诉人朱美丽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虽然向当事人释明本案可能不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并没有明确本案可能构成何种民事法律关系,属释明不明。因为,释明权的行使,应属审判法官的义务,且审判法官在释明时应当明确告知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是什么,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释明不应模凌两可。但原审法院仅告知可能不属民间借贷而没有进一步释明可能为何种法律关系。为此,在这种情形下便作出判决,程序违法。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司法认知错误。根据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经被上诉人确认的证据,被上诉人用上诉人信用卡中的款项系用于归还欠他人的货款,且在使用该款时,上诉人也同意被上诉人借用上诉人的信用卡,并同意其划款,显属被上诉人借用了上诉人的款项。因为上诉人信用卡上的可用金额,显属上诉人的个人利益,且被上诉人使用上诉人信用卡中的可用金额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而上诉人就该笔债务没有给付义务。为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用上诉人的信用卡归还被上诉人个人债务,明显属向上诉人借款,借贷合意明显,应属民间借贷。而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民间借款,显属认定事实错误且司法认知错误。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周明来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1、关于法院行使释明权的问题,在原审法院已经行使了释明权,告知上诉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是上诉人坚持以民间借贷纠纷作为案由,诉讼请求不予变化,关于释明权的行使,在原审庭审笔录中有记载,因此上诉人指责原审程序违法是不能成立的。2、在实体上,被上诉人也没有向上诉人借过20万元,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20万元借款关系,因为当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同居关系,上诉人在原审所主张的两笔款项,其中一笔是19.8万元,还有一笔是2000元,合计20万元的银行卡消费和取现均非被上诉人所为,与被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两笔款项与被上诉人有关。在上诉人的信用卡中,显示多笔金额巨大的还款,主要包括2012年3月1日转账还卡20万元,也就是把20万元打入信用卡,以及4月25日的转账还款,都是将钱打入本卡,这些钱都是本案被上诉人打入的,实际上是上诉人欠被上诉人200多万元,因此被上诉人曾经向仙居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也曾以上诉人骗婚立案,但后来因为理由不足,才告诉被上诉人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被上诉人在原审提起的两个民事案件诉讼,标的就有250多万元,并且该两案已经作出了判决,上诉人也提出了上诉。因此从本案来说,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向其借款20万元,根本违背客观事实,故其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以民间借贷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归还借款20万元。那么上诉人首先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从双方在辽宁卫视《房子、车子留不住爱情》节目中陈述的内容看,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相互使用对方钱物,讼争的20万元也发生此期间,因此,双方无借贷合意可言。双方互相使用对方钱物,当时目的为了巩固恋爱关系,缔结婚姻,事实双方未达结婚目的,当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20万元,双方存在的显然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上诉人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此向上诉人进行释明,允许上诉人进行变更,可上诉人仍坚持原诉讼请求,故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上诉人朱美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敏军代理审判员  马永飞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啸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