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向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姜广林与被告孙德才、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房产建筑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广林,孙德才,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房产建筑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向民初字第114号原告姜广林,男。被告孙德才,男。被告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房产建筑段,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站前路133号。负责人刘贯宇,该段段长。委托代理人张文标,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房产建筑段法律顾问。原告姜广林与被告孙德才、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房产建筑段(以下简称哈铁佳木斯房产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后,哈铁佳木斯房产段于同年3月20日提出管辖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于同年4月8日裁定驳回。哈铁佳木斯房产段不服本院裁定,于同年4月17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本院管辖,于同年6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本院裁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员于同年7月7日、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姜广林、孙德才与哈铁佳木斯房产段委托代理人张文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依姜广林的申请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院于同年7月7日委托鹤岗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姜广林家中洗手间墙面砖、地板、电脑、大小卧室及侧墙的墙面被水浸泡受损的损失数额进行鉴定。鹤岗市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后于同年9月9日派员到姜广林家中进行了现场鉴定,后无正当理由于同年11月19日通知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终止鉴定,对此姜广林有异议但不申请另行鉴定,哈铁佳木斯房产段请求本院核定姜广林的损失数额。本院审理哈铁佳木斯房产段提出的管辖异议的期间以及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广林诉称:其所居住的鹤岗市向阳区X委X组铁路北站X号楼由被告哈铁佳木斯房产段供暖。2013年9月28日,哈铁佳木斯房产段在该楼单元门前贴通知称9月29日至10月1日给暖气注水,要求注水期间居民家中必须留人,否则跑水被淹后果自负。后哈铁佳木斯房产段擅自改变注水时间于10月10日下午注水,导致原告家中的洗手间墙面砖、地板、电脑、大小卧室及侧墙的墙面等被孙德才家中跑水所淹。事发后向哈铁佳木斯房产段提出协商解决,哈铁佳木斯房产段派人到其家中调查取证后推卸责任,拒绝赔偿。姜广林诉至本院,要求孙德才、哈铁佳木斯房产段赔偿财产损失3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哈铁佳木斯房产段辩称:对于原告姜广林主张此次跑水给其家中洗手间墙面砖、地板、电脑、大小卧室及侧墙的墙面等造成损害没有异议,但不同意赔偿。以共用管道与回水管道上的2个锁闭阀为分界点,阀前供热设施由哈铁佳木斯房产段管理,阀后供热设施归孙德才所有。哈铁佳木斯房产段注水过程中,孙德才家中厕所暖气包上私接的放水装置忘记关闭导致跑水被淹。温水锅炉供热系统运行的基本技术要求是必须满水保压,姜广林诉称哈铁佳木斯房产段擅自改变注水时间导致其家中暖气设施跑水,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孙德才违反《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及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其室内供热设施未尽保护义务或者使用不当,又私接放水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哈铁佳木斯房产段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姜广林提供证据:一、铁路职工住房证,拟证明鹤岗市向阳区X委X组铁路北站X号楼X单元X室房屋业主为姜广林的事实;二、注水通知,拟证明被告哈铁佳木斯房产段通知居民的注水时间为2013年9月29日至10月1日的事实;三、照片3张,拟证明跑水原因及原告室内物品被水浸泡的损失情况。四、照片9张,拟证明楼上跑水将其洗手间墙面砖、地板、电脑、大小卧室及侧墙的墙面被水浸泡的损失情况。被告哈铁佳木斯房产段对以上证据一的真实性有异议,提出原告姜广林是房屋所有人或者与单位共有,不是房屋承租使用人;对以上证据二无异议;对证据三、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其无关。本院认为,以上证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被告哈铁佳木斯房产段提供证据:一、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房产建筑段鹤岗综合车间《关于北货住宅跑水经过》,拟证明跑水事实及处理过程;二、王景海(居民)书面证言,拟证明王景海自行处理漏水的时间及经过;三、何影林(哈铁佳木斯房产段鹤岗综合车间司炉工)书面证言,拟证明原告孙德才忘记关闭其在厕所暖气包上私接的放水装置造成跑水的事实;四、代宝军(哈铁佳木斯房产段鹤岗综合车间工长)书面证言,拟证明代宝军受车间指派到原告孙德才家中调查泡水点、被淹损失并拍照取证的情况;五、代宝军、王永志(哈铁佳木斯房产段鹤岗综合车间工长、工人)书面证言,拟证明2013年9月29日至10月10日向供热系统注水的过程;六、孟广财(哈铁佳木斯房产段鹤岗综合车间工长)书面证言,拟证明原告孙德才家中跑水的经过;七、城市居民供热合同格式文本,拟证明原告孙德才违约的事实;八、现场照片5张,拟证明原告孙德才忘记关闭其在厕所暖气包上私接的放水装置造成跑水及现场被淹物品情况。九、姜广林家中被淹现场照片2张,拟证明有被淹的痕迹。原告姜广林对以上证据一至六的真实性有异议;对以上证据七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对以上证据八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九无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一、三至六,属于被告哈铁佳木斯房产段的陈述,结合其他相关证据予以部分采信;以上证据二,证人王景海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结合其他相关证据予以部分采信;以上证据七,与本案事实不相关,不予采信;以上证据八、九,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哈铁佳木斯房产段系原告姜广林所居住的鹤岗市向阳区X委X组铁路北站X号楼所在小区的供热单位。2013年9月28日,哈铁佳木斯房产段在小区张贴通知称将于9月29日至10月1日对居民室内供暖设施进行注水试压,要求注水期间居民家中必须留人,否则跑水被淹后果自负。9月29日,哈铁佳木斯房产段开始注水试压,约3小时后系统已注满水但压力不达标,哈铁佳木斯房产段判断有漏水点随即停止注水。经排查,哈铁佳木斯房产段于10月1日发现居民王景海自建楼房埋设在地下的供热管道漏水,10月2日通知王景海自行维修。10月10日13时许,王景海通知哈铁佳木斯房产段维修结束,哈铁佳木斯房产段开始第二次注水试压并在系统注满水且压力达标后于17时30分许点火温炉。在注水过程中,被告孙德才家中无人留守,室内暖气设施漏水,导致楼下住户姜广林室内的洗手间墙面砖、地板、电脑、大小卧室及侧墙的墙面等被水浸泡损坏。当天20时许及10月17日,孙德才与哈铁佳木斯房产段进行了交涉,哈铁佳木斯房产段指派工作人员到孙德才家中进行了查看及拍照取证,并以孙德才家中厕所暖气包上私接的放水装置忘记关闭导致跑水被淹为由拒绝赔偿。本院认为:被告哈铁佳木斯房产段在其公告的注水期间内未能完成预期的注水试压工作,在第二次注水试压前应当将注水时间通知孙德才等居民,以避免注水过程中出现居民室内供暖设施漏水但因居民家中无人留守而造成损失或者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况。孙德才对自己室内的供暖设备有保护和管理的义务。本院中姜广林室内被淹系哈铁佳木斯房产段在二次注水时未及时通知居民的行为与被告孙德才对自己室内供暖设施保护不到位导致供暖设施跑水的行为直接结合导致的损害后果,被告孙德才和哈铁佳木斯房产段构成共同侵权,对姜广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姜广林要求孙德才和哈铁佳木斯房产段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姜广林的损失数额酌定为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德才、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房产建筑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姜广林财产损失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孙德才、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房产建筑段各负担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海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