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杨某,男,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