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民重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06-29
案件名称
济南赤龙经贸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铂尔登管件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济南赤龙经贸有限公司;温州市铂尔登管件有限公司;叶笃洪;太原鑫泰不锈钢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槐民重字第22号原告济南赤龙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董金荣,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树金,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铂尔登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叶笃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虎,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笃洪,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温州市铂尔登管件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温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文虎,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鑫泰不锈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宋辰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健民,山西如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赤龙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铂尔登管件有限公司、被告叶笃洪、被告太原鑫泰不锈钢工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赤龙经贸有限公司以本案取证时间较长,且与其诉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一案存在关联,本案须以该案为依据确定诉讼数额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赤龙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赤龙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5元,减半收取11127.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赤龙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春疆人民陪审员 姜丽丽人民陪审员 高金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