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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樊秀宇诉凤城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秀宇,凤城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凤行初字���00008号原告:樊秀宇,女。被告:凤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凤城市邓铁梅路18号。法定代表人:高峻,职务:市长。本案审理的原告樊秀宇诉被告凤城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比较复杂,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彦江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梁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丽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