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何华武与丁旭日、陈华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华武,丁旭日,陈华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何华武。被执行人丁旭日。被执行人陈华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华武与被执行人丁旭日、陈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义执民字第8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敬清执 行 员 吴晨播执 行 员 赵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