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谭运凯与曾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运凯,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谭运凯,男。被执行人曾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曾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11月23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曾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涛的银行存款2142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曾涛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魏益红审判员 陈春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