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游森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森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01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森林,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9日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4)1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森林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森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游森林多次在重庆市北部新区XX街道网吧及宾馆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3月3日6时左右,被告人游森林来到北部新区XX街道XX网吧,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收银台里的人民币1000余元盗走。2、2014年7月6日6时左右,被告人游森林来到北部新区XX街道XX路X号XX网吧,将被害人操某某裤子口袋里的一部黑色iPhone5手机盗走。3、2014年8月9日6时左右,被告人游森林来到北部新区XX街道XX支路X号XX网吧,将被害人侯某某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一部黑色iPhone4S手机盗走。4、2014年8月13日3时许,被告人游森林来到北部新区XX街道XX支路X号附X号XX网吧,将被害人娄某某放在裤子口袋里的人民币500元盗走。5、2014年8月13日4时许,被告人游森林来到北部新区XX街道XX路X号XX宾馆,将被害人曾某放置在前台抽屉内的人民币4225元及一部iPhone5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iPhone5S手机价值3645元。6、2014年10月1日6时左右,被告人游森林来到北部新区XX街道XX路X号XX网吧,将被害人兰某放在裤子口袋里的一部白色手机盗走。7、2014年10月19日3时许,被告人游森林来到北部新区XX街道XX路X号XX吧,将被害人游某某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一部黑色酷派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8元。案发后,该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游某某。2014年10月19日,被告人游森林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游森林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游森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被告人游森林的户籍信息表;被告人游森林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曾某、游某某、娄某某、兰某、侯某某、操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提取笔录;指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本院(2011)渝北法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森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游森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森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游森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游森林将盗窃的1000元人民币退赔给被害人吴某某;将盗窃的一部黑色iPhone5退赔给被害人操某某;将盗窃的一部黑色iPhone4S手机退赔给被害人侯某某;将盗窃的500元人民币退赔给被害人娄某某;将盗窃的4225元人民币及一部iPhone5S手机退赔给被害人曾某;将盗窃的一部白色手机退赔给被害人兰某;将盗窃的一部黑色酷派手机退赔给被害人游某某(已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鄢寒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银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