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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阿城市玉泉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安全海、赵凤山、霍丽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城市玉泉农村信用合作社,安全海,赵凤山,霍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阿城市玉泉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镇。法定代表人刘兵,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安全海,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玉泉监狱干警,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赵凤山,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霍丽华,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07)阿民初字第294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阿城市玉泉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全海、赵凤山、霍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25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波审判员  刘向晨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