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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新疆德蓝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三羊程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德蓝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三羊程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89-1号原告:新疆德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区工业园蓝天路216号。法定代表人:曾凡付,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宏徐倩,女,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证券部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路32号34栋3单元302室。委托代理人:柯争争,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证券部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兰湖路10号平57栋6号。被告:新疆三羊程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喀什东路华美文轩15栋114号。法定代表人:曹程,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德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三羊程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德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新疆三羊程瑞商贸有限公司价值263466元的财产,原告新疆德蓝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车辆做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德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原告新疆德蓝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新ADL0**奥迪牌小型轿车的车辆手续;二、查封、冻结原告新疆德蓝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新ADL0**帕萨特牌小型轿车的车辆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芊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