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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一初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韩玉林与牛小金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林,牛小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2409号原告韩玉林,男。被告牛小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林与被告牛小金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玉林负担。审判员  张文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福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