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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廖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廖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高某,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工���,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齐某某,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自行和解,故原告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