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廖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廖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高某,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工���,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齐某某,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自行和解,故原告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