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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北新区房产局行政收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房产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42号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法定代表人李维臣,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迎洁,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玲,女,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房产局,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天鹰街4号。法定代表人贾可方,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刘芳,女,该局工作人员。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确认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房产局收取物业保证金行为违法,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将收取的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退���给原告,故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 楠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韦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