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刑二初字第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涂晓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晓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刑二初字第014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晓平,无业。2000年4月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8月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0月被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9月11日被抓获,2014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崇检诉刑诉(2014)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晓平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桂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晓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3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涂晓平在无锡市妇幼保健医院七楼护士站,乘隙窃得刘某拎包内的银色苹果牌iPhone5S手机1只,鉴定价格人民币3002元。案发后,被告人涂晓平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手机购买凭证、赔偿情况说明、收条、刑事判决书、证人万某、凌某、涂某、汪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照片笔录、指认地点笔录、公安机关的案件侦破经过说明、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晓平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晓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晓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家属亦代为作出退赔,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晓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胡健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焱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