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1-08-14
案件名称
李福祥与科艺涂装工程(琼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福祥;科艺涂装工程(琼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212号 原告:李福祥,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港村。 委托代理人:许丁榜,琼海市恒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科艺涂装工程(琼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潭门镇福田墟粮所旁。 法定代表人:朱小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祥诉被告科艺涂装工程(琼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李福祥于2015年1月12日以案外人周雄平(茂森·三月小区工程承包人)已向其支付货款人民币25025元,案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福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元,由原告李福祥负担。 代理审判员 祁永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南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