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杨金帅与王凤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帅,王凤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62号原告杨金帅。���告王凤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帅与被告王凤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帅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凤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金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金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杨金帅负担。审判员 崔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