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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杨金帅与王凤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帅,王凤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62号原告杨金帅。���告王凤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帅与被告王凤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帅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凤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金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金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杨金帅负担。审判员  崔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曼 来源:百度搜索“”